2012-10-29

大量解僱 修法擴大適用範圍

行政院會於10月18日通過勞委會所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第2條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新修正規定500人以上同一廠場單日解僱超過80人、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都將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現行大解法第2條雖規定解僱行為主體及大量解僱勞工之情形,且原則上以解僱人數、比例及期間為計算標準,惟第1項第4款規定之主體為「同一事業單位」,未如前3款限於同一廠場,不符合預防及減緩大量解僱對區域性衝擊過大之立法目的,且僅規範60日內解僱勞工之比例,而未明定單日解僱勞工人數之規定,未盡完善。

修正草案則以僱用2000人之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為例,指出於60日內要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亦即於60日內解僱勞工超過400人始有大解法之適用,如解僱人數為350人,則無法適用,此造成解僱勞工已達相當規模之一定人數,卻因未達最低比例而不適用大解法之情況,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有鑑於該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單日內大量解僱勞工對社會將造成一定之衝擊,更立即影響許多勞工及其家庭之經濟安全,考量其對勞工權益保護之重要性及急迫性,因此修正草案就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新增單日解僱勞工人數之規定,並將同一事業單位之解僱勞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足以影響社會安定之情形亦納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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