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5

專利舉發改採逐項審定原則

為配合專利新法將於102年1月1日起施行,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條文,主要內容包含專利舉發案將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因同一專利權導致多起舉發案時,專利審查官有權為「合併審查」;新增「職權原則」,亦即審理時如出現可明顯知悉的事證,例如智慧財產法院的確定判決書,雖當事人未主動提出,審查官仍得將之列為事證予以審酌;智慧局也將比照法院,建立「審查計畫」機制,對於專利權審查相關資料訂定期程規範。

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7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第79條第2項規定:「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第82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已明文改採逐項審定原則,並將於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為此,智慧局配合研擬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將舉發案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因現行舊法下,並未規定專利權有複數請求項者,舉發之審定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故智慧局無從為「部分請求項准許,部分請求項撤銷」之審定。詳言之,舉發案若僅有部分請求項成立時,智慧局會通知專利權人更正其申請專利範圍,但若專利權人不願更正,智慧局亦只能作成全案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智慧局指出,修法後對單起案件中的各請求項進行逐項審定,將可更符合國際潮流,提高公平性與減少行政程序時間。此外,倘同一專利權引發多起舉發案時,審查官可依裁量權,將多起案件併案審查與審定,避免判決矛盾並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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