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3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變更自辦門檻將提高

金管會已核定集保結算所修正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將提高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委辦變更為自辦資格條件之門檻,以強化管理公司辦理股務作業之公平性與公正性,避免影響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

依據修正後「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欲變更為自辦股務時,除須具備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合格股務相關人員、設備以及股務內控外,並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再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報,而自集保結算所審查資格條件合格屆滿六個月後,才可自辦股務,可望導正長期以來隨意將委辦股務代理變更為自辦,影響股東權益的現象。

修正內容亦增訂公司不得變更為自辦股務的消極要件,包括最近3年度經證券基金會辦理資訊揭露評鑑結果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以上者、公司或其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因違法或犯罪行為受主管機關糾正或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者,以及公司股票被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