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

立法院院會101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正式釐清「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的股份轉讓不受公司法197條限制,只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才受第197條轉讓二分之一以上持股,將喪當選資格之限制。

現行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第3項規定:「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因第3項之條文未若第1項有明確定義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僅使體例上有所失衡,亦使得條文適用上,導致許多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也受到該條項之限制。

修法通過後,未來明文僅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喪失董事資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的股權轉讓將不受限制。

立法委員表示,此次修法不僅可將條例規範的對象明確化,杜絕爭議,更可替傳統家族企業活絡資金正式鬆綁,也符合公司法股份轉讓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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