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4

夫妻所得 明年起分開計稅

所得稅制「婚姻懲罰」之說法將成為過去,財政部規劃自明年(民國103)年起,夫妻包括薪資、股利、執行業務等10大類所得,將可完全分開計稅。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101年1月20日):「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為此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送行政院審查(預計103年1月1日施行),賦予夫妻在現行法之「全部所得合併」與「夫或妻薪資單獨計稅」兩種選擇以外,尚可選擇將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各類所得均分開計稅(不再侷限於薪資所得,惟夫妻仍須共用同一張申報書申報所得稅)。如夫妻選擇採取「全部所得分開計稅」時,配偶僅得減除與單獨計稅所得相關的「專屬扣除額」(如個人免稅額、薪資扣除額、身障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至於其它如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須要由另一方申報減除,但夫妻共用1個27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優惠仍維持不變。

另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所新增之「夫妻全部所得分開計稅」,對於執行業務者(如醫師、會計師、律師)或非薪資收入比重大之高所得家庭最為有利,蓋以經分開計稅後,累進稅負將會下降,惟對於薪資所得為主之雙薪家庭,減稅效果較不明確,因為現行法即已允許就夫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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