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4

因應巴塞爾協議III,金融業庫藏股護盤門檻墊高

「巴塞爾協議III」係於2010年9月12日由國際清算銀行制定,同時得到世界各主要經濟體的中央銀行(即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參與制定並同意實施的全球金融監管標準。此次協議著眼於通過設定關於資本充足率、壓力測試、市場流動性風險考量等方面的標準,並應對於2008年次貸危機中所顯現金融體系的監管不足。

我國金管會為因應「巴塞爾協議III」,宣布將提高金融股實施庫藏股門檻,新規定資本適足率下限將由10%提高至10.5%,第一類核心資本須達7%(按:第一類核心資本包括: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餘(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及庫藏股。),其中普通股權益須達6%,且民國105年開始,第一類核心資本將再提高1.5個百分點至8.5%,而普通股權益則需達7%。金管會此舉將使金融業未來以買回庫藏股方式護盤之門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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