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4

專利法修正有利我國生技產業之發展及資訊、通訊產業的專利保護

新修正的專利法已在2013年1月起正式生效,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申請程序」、「實體審查」、「擴大保護」、「侵權救濟」、「強制授權」以及「專利舉發」。

其中,關於「專利侵權」部分,增訂「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為「專利權效力不及」之範圍(專利法第60條),對於我國學名藥廠屬大利多。關於學名藥廠在研究試驗階段是否能免責,過去頗有爭議,我國也曾發生國外專利藥廠控告我國學名藥廠之案例。本次修正將學名藥廠之試驗行為納入「專利權效力不及事項」,對我國生技產業發展將大有助益。

另外,關於「擴大保護」部分,本次修法將「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專利法第四章),並開放部分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GUI)」也可以申請專利(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不但擴大我國對於電子產品、電腦與資訊以及通訊產業的專利保護範圍,亦將使我國可以受理蘋果、宏達電與三星等手機業者之專利申請,有利資訊、通訊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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