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1

拒絕酒測重罰九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3月1日施行

鑑於屢屢發生駕車民眾拒絕接受酒測,甚至衝撞值勤員警之情形,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將拒絕酒測行為之罰則,由現行之新台幣(下同)6萬元罰鍰提高為9萬元罰鍰。

按修正前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後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可知新法除提高罰鍰金額至9萬元以外,尚有課駕駛人參與交通講習之義務,並增列「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適用情形,以因應目前多由警察設置告示執行臨檢酒測勤務之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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