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5

勞基法擬修正限制責任制工時上限

近年勞工過勞死頻傳,勞委會於去年起陸續邀請各方代表商討修正勞動基準法,並於今年3月初步決定仍保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之規定,但實施責任制的程序要更周延、排除事項將縮減。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關於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2週84工時)、例假(每7日休1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即可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而勞委會亦自民國85年起陸續核定37種責任制、間歇性工作、監視性工作等行業,得適用上開第84條之1之規定,但上開規定隨著台灣勞動環境之惡化,亦引起相當大的爭議,勞委會遂於去年起檢討上開責任制之存廢。

根據勞委會目前的構想,仍決定保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除外規定,但其適用之範圍及排除事項將更加限縮,包括:

一、 關於國定假日部分將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亦即國定假日上班者,雇主應擇期給予補休或雙倍薪資,不再例外排除適用;

二、 女性夜間工作亦將回歸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亦即雇主必須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懷孕及哺乳婦女則禁止上夜班;

三、 現行法責任制勞工例假日以往可拉長到「4周休4日」,勞委會研議修正為至少「2周內休2日」;

四、 且現行法對於責任制工時並未有明確上限,勞委會亦研議針對個別行業擬定上限工時。

因勞資目前對上開修法方向仍有歧見,勞委會仍將與勞資團體進行協商,預計今年中可提案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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