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8
環評制度擬改由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審查
環保署今年開啟環評制度十九年來第一次重大變革,將比照美國以「責任政治」方式,漸進式讓環評審查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起審查重責,依環保署統計,經濟部、交通部、國科會將首當其衝。
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於民國(下同)83年12月30日公布實施,把關開發案帶來的環境衝擊。然而,環評過程每每引起經濟與環保議題之爭辯,環保署為改革環評制度,於102年2月委託台北大學教授林鎮洋召集環保署、經濟部、國科會等單位推派學者、企業代表及環保團體討論,決定漸進式調整環評制度。
環評法第14條第2項本文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亦即主管機關具有開發案之「否決權」,有認為此項規定導致環保團體抗議、爭訟都以主管機關為對象。
就此,環保署規劃暫不刪除環評否決權之規定,預估5至6年內將由內政部制定「國土規劃法」,劃定相關的禁止、限制開發區域;至於環評之主管機關,現階段仍由環保署擔任,但預估10年後逐漸將環評審查權責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環保署目前規劃,首當其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交通部及國科會。根據環保署統計,自92年至101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審的環評案件,以經濟部118件最多,其次為交通部86件、教育部23件、國科會17件。其中,經濟部、交通部送審案件數量較多,國科會送審案件開發規模較大,都將造成相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