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6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新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舉辦聽證會
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釋憲聲請,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故92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舊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並未規定上述事項,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憲。
按舊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上開條文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且公聽會之意見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之意見,亦僅具有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之效果,主管機關對該等意見無須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舊都市更新條例應於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違憲部分失其效力。台北市都更處評估,釋字第709號解釋對個案或已成案的案件沒有影響,但才剛申請事業概要門檻的都更案將會碰到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