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正研擬自明(2014)年起,將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門檻由現行資本額新台幣100億元以上調降至新台幣50億元以上,以擴大獨立董事制度之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根據國際執行經驗,獨立董事之設立有助於強化公司治理,減少異常或不法事件,並能逐步提升公司績效,因此,我國自2007年強制設立獨立董事以來,即分階段擴大適用,從2007年資本額達新台幣5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於2012年降低至現行的資本額新台幣100億元以上,目前更研擬調降至資本額新台幣50億元以上,預計適用之公司數將再增加100家左右。
未來擴大獨立董事之適用,亦將影響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詳言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雖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且資本額達新台幣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惟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因此,擴大獨立董事之設置,亦可擴大審計委員會的適用範圍;至於薪酬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雖未明訂成員是否須為獨立董事,但日前亦有立委提案明訂以獨立董事為優先,因此,未來擴大獨立董事之適用後,預期亦有助於強化薪酬委員會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