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3
最高檢察署函請最高法院就「授權公務員」定義統一見解
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被控不實核銷研究費涉貪污罪案,最高法院102年4月12日作成102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將原判決關於林昭任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19罪撤銷發回重審。
最高法院認為,林昭任受國科會委託研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也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惟最高檢察署認為該案判決與先前其他三件類似之最高法院判決(案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93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法律見解出現歧異。蓋該等前案判決採教授屬授權公務員之見解,最高檢察署已正式建請法務部函請司法院促請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於本案判決理由中,認定林昭任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承辦「國科會」、「工研院」等委託機關補助之科技研究經費採購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之規定,非執行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不具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身分。
最高法院援引上開刑法修正公務員定義之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授權公務員)」。故依上開文義之反面解釋,倘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非屬「授權公務員」。最高法院並闡釋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以政府等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前提;2、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3、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始能認為係執行國家公權力之行為,亦即必須奠基在此完整之三要件基礎上,來探討「授權公務員」之概念。
最高法院進一步援引「科學技術基本法」多次修法經過,表示公立學校接受國科會等委託機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所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不論其金額大小,均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從而,林昭任執行「國科會」、「工研院」等研究計畫辦理科研採購程序時,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僅係依國科會與中正大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而已,並非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