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3

司法官門檻將提高 向歐美看齊

  副總統呂秀蓮於民國95年2月20表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已完成「法律人教育興革方案」,依該方案之規劃,未來須已取得法學碩士學位者始能參加「國家法律考試」,通過該考試且受訓後表現良好的檢察官及律師,才能當法官。若該方案能順利通過,最快2008年即可以實施。 但為保障法律系學生原有之權益,副總統強調,該方案將訂定十年落日條款。

  副總統表示,「法律人教育興革方案」係經過各界人士一年多討論的成果。日前陳水扁總統邀請四院院長餐敘時,特別請她把整套規劃,向四位院長報告。因此全案已獲得陳水扁總統支持,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四院長對此案亦高度重視。此外,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立法,日前已獲得行政院長蘇貞昌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口頭承諾,願意共同努力,及早立法。

  以國外法官來源為例,英美法官都是由資深律師及檢察官中遴選,以美國而言,大學畢業才可申請就讀法學院,有志於法官一職者,需先通過律師考試,執業一、二十年後,才可能獲選法官。而美國法官並無升遷制度,因各審級的法官遴選標準不同,獲選那個審級,即需在該審級服務,若想跨越不同審級,還得再經過遴選。至於日本則與我國類似,大學一畢業即可參加司法考試,但日本法官候補時間達十年以上,不像日本的律師、檢察官一結訓即可單獨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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