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7

企業移轉訂價報告以全年收入總額為判定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於今(2013)年6月3日就企業移轉訂價報告,發布最新函釋,明文要求關於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而辦理申報時,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應依其申報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才認定之。

所謂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係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而移轉訂價將影響營利事業本身之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項目之金額,進而左右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近年來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國際租稅議題。我國就移轉訂價之稽核,亦訂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而根據上開準則及財政部先前之函釋,公司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即全年收入總額)在新台幣(下同)3億元以上,以及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者,即必須依法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相對地,如果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者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或者全年收入總額在3 億元以上,未達5 億元之營利事業,只要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實際享有之投資抵減優惠金額在200 萬元以下者,視為未享有),且申報之前5 年虧損扣除在800 萬元以下者,均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不過,企業若因變更會計年度,例如由七月制改為曆年制,或是因合併、轉讓,導致營業期間未滿1年,其年度收入總額,可能因此未達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標準,產生稽徵機關查核上的漏洞,因此,財政部賦稅署遂明文要求,明訂營業期間未滿1年的企業,必須按實際營運期間的收入,按比例換算為全年的收入總額,其再認定是否需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防止企業藉此規避我國所得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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