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7
授權電信業者封網 NCC挨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就電信法第9條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第2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第9條第3項則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消息經揭露後,引起部分學者及民眾質疑,其等認為該等規定恐將令電信業者得於所謂有害於公序良俗之情況下,就算未違反法律,電信業者亦可自行決定移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權力反而比法律主管機關更大;更何況,公序良俗之定義過於抽象模糊,若要剝奪人們使用網路的權利,判定內容違法的標準也應清楚明確,並應建立監督單位,不得讓主管機關及業者之權力無限上綱且不受監督。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2012年之決議中已聲明,使用網路之權利為基本人權,且歐盟於2009年曾就賦予行政權或業者封網或斷線是否適當之議題進行討論,當時基於保護著作權人之立意,提出了「三振斷線法案」,簡言之:若網站使用者遭權利人檢舉有侵權行為超過三次以上,業者得中斷使用者之網路連線以為處罰,惟歐盟最終仍未通過該法案,理由略以使用網路之權利屬重要人權,若未經法院審查,即任憑業者以權利主張者之意見中斷連線,違反保障人權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