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7

因應「毒澱粉」事件,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通過

為因應「毒澱粉」事件,立法院院會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修正條文增訂不論添加物之毒性,只要是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下同)六萬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除行政罰則外,修正案也明定業者之刑事責任,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增訂規定食品外包裝,應以中文註明各項成份所占百分比,以及添加物之化學名稱,若食品成分登錄不實、標示不明時,行政罰金由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提高到三萬到三百萬元。

此外,修正條文增訂消費者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受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求償,每人每事件最低可獲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賠款。修正條文增訂規定兒童餐將不得有附贈玩具等促銷行為,且不得在兒童節目或餐前刊播廣告。

為了避免因資訊錯誤,造成民眾恐慌事件一再上演,修正條文也增訂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要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修法也增訂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除處分違法業者外,也能以「教唆犯」罪名偵辦「指導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追討業者不法所得。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