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8
行政院研議放寬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抵減規定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行政院近期協商研議,除現有規定外,未來擬多增列一選項,賦予公司得於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可在三年內抵減,亦即研發支出抵稅年限可放寬為三年,但抵減率降至百分之十,且一旦放寬,不分產業類別全都適用,企業可以從中二擇一,選擇決定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抵稅。事實上,科技業者、傳統產業早於產業創新條例立法後,已多次提出放寬研發攤提年限之訴求。
研發投資抵減新增選擇方案,對企業有何影響?部分會計師肯定此舉對營運虧損及新創企業比較有利,亦即抵減率由15%降至10%,並展延為3年抵減,對獲利情況不佳或虧損的公司,將有較多機會使用抵減額度,因新創企業在草創初期專注研發,在營運初期尚未獲利情況之下,往往無法於當年度使用投資抵減的額度,如果能延後三年扣抵,企業在第二、三年營運上軌道,有所得之後就能使用抵減額度,有助於新創企業發展,亦可提升企業研發誘因。亦有部分會計師甚至進一步表示,政策上應回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的研發投抵規定,放寬至可抵5年,企業才有誘因投入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