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5

財政部函請金管會研擬放寬地上權融資限制?

據報載,在國有精華地「只租不售」政策下,國內地上權開發案需求增加,然而以地上權住宅為例,因為沒有土地所有權,到期後可能必須拆屋還地,因此使得標的價值隨著時間經過而遞減,銀行對此類標的之融資也多有限制;業者也反映,過去許多地上權招標案流標的原因,跟地上權融資不易取得開發資金有關;因此日前財政部召開會議,研擬函請金管會將地上權之使用權解釋為「權利質權」,使地上權融資得適用銀行法第12條「擔保授信」之規定。

然而依照財政部民國89年5月4日台財融字第 89731055 號函釋:「銀行辦理以地上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授信,得列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擔保授信,惟應注意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地上權之成本、關於地上權得喪變更之相關法定及約定事項,以及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範圍等問題,並應參酌上開因素訂定相關估價方法及授信管理規定,審慎評估與控管風險,務期債權存續期間,抵押標的之價值能涵蓋債權之餘額以符銀行法擔保授信之意旨。」意旨可知,想要解決實務上地上權開發案融資不易的問題,除了法令鬆綁外,更重要的應該在於如何針對地上權擔保,建立一套完善的估價及控管風險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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