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3

ETC BOT案--行政法院撤銷遠通電收公司之最優申請人資格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BOT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認定本件招標甄審公告認定參加人遠東聯盟為最優先申請人之判斷,違反平等公益原則,應予撤銷。理由主要是整個ETC建案分初級、中級、高級三個不同階段的衛星收費標準,到目前為止主辦單位高公局卻未與遠東聯盟達成完整的收費協商,達成的僅只於最初期的標準型,也就是目前車上機的收費,將來若系統轉換時,消費者還必須更換新機器,將影響消費者權益,甄審委員卻以遠東聯盟所載之標準型費用合理,其他型僅供用路人視需要選用,而為有利之甄選評分。另外,ETC中有關衛星定位繼承收費事宜,高公局只和遠東聯盟協商,卻沒跟次優先的台灣宇通公司協商,違反平等原則。

  本案判決後,被告機關高公局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若高公局未上訴,或日後高公局被判敗訴確定,屆時整個ETC招標可能必須重新招標,或由高公局依法宣布由次優先申請人台灣宇通遞補得標。

  至於台灣宇通公司聲請停止遠通電收公司執行ETC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駁回裁定,遠通電收公司雖經判決被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但判決未確定之前,原甄審評定及遠通電收公司與交通部簽訂之營運契約尚難認無效。但法院也提及,在判決撤銷遠東聯盟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到判決確定之期間內,由於本件涉及民眾交通權益等公益事項,基於情事重大變更,高工局得斟酌採取延緩建置時程等必要方法,等到本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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