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4

法院認定不休假獎金不屬於工資、電影院禁帶外食免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成判決認定,員工不休假獎金,是勞工不能享受特別休假,由公司給與的補償金,並不屬於「工資」,亦非健保法所規定的受雇者薪資所得,故不列入健保投保金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中指出,該企業對於勞工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所給付的金錢,是對於勞工不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的補償金,屬於該企業勉勵勞工長期繼續工作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所獲報酬,也非按勞工工作的時數等以現金給付的獎金、津貼,更不是經常性給與,自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亦不屬於健保法所規定的受雇者薪資所得。

另針對電影院禁帶外食規定,」,臺北市政府於101年間對勸導後未改善之電影院業者開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之裁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認定,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涉及業者之言論自由及職業執行自由,前行政院新聞局於99年2 月8 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直接就電影放映業者之言論自由、職業自由為限制,且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撤銷臺北市政府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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