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法官援引兩公約 死刑改判無期
台南市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去年緝毒時遭毒犯李國麟開槍擊斃殉職,一審將李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判決中援引兩國際公約,認為李的犯行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的地步,無須剝奪其生命權,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判決確定。
判決事實指出,台南市白河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去年率3名偵查佐前往李國麟在官田的租屋處查緝毒品。林宏星敲門表明身分後,要求李開門,李卻拖延拒不開門,並企圖將毒品拿到浴室藏放。由於李不開門,林宏星決定攻堅,林站立於房門左前側警戒,不斷喊話要求李男開門。不料,李竟持槍對木板房門射擊;站立於房門外的林宏星當場左胸中彈倒地,一旁偵查佐開槍還擊。警方攻堅逮獲中槍倒臥於浴室的李國麟;小隊長林宏星送醫急救不治。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中,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說明:「上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限制未廢除死刑國家,只有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譯為最嚴重的犯罪)可以判決死刑。本件以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本院復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本件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情狀,認被告所犯尚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亦非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並無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原審量處死刑,有失衡平。」等語,而判處李國麟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審理後仍維持此見解,全案因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