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5
陸資許可辦法於11月14日公告修正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這次修正目的,是在配合行政院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而放寬未來陸資在示範區的投資規定,且將來若有陸資在經濟上構成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時,經濟部也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不過前揭辦法,尚待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才能適用。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公司法的規定,將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陸資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需將財報報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由8000萬元以上向下修正為3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