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2

保險法擬修正保險業者投資台股上限及董監投票權

攸關國內壽險公司投資台股的保險法第146條之1修正法案,金管會與壽險公會、業者近期密集召開公聽會,目前主要討論之修法方向一為「進一步限制個股投資上限」,二為「限制壽險資金沒有董監改選投票權」。

現行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亦即,壽險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5%及被投資公司資本額10%,但立法委員與金管會擔憂,壽險業持有被投資公司持股達10%,恐有介入經營權之嫌,因此提議修法降至5%。

金管會之修法說明,主要認為保險業資金來自保戶,投資操作是要追求保戶最大利益,進出股市就應以單純財務操作及獲利為目標,若保險業藉由大量持有特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或因被投資公司資本龐大且股東股權分散,致保險業持股雖占被投資對象比例不高,卻可能成為前幾大股東,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甚至可能在董監改選時行使表決權介入經營,所以提出上述修法方向。

由於壽險業者都反對將個股投資上限從10%降為5%,金管會主委要求壽險公會一周內提出對應條文,目前傾向保險業投資不參與各公司董監改選的投票。影響所及,即壽險業上兆元的台股投資,可能是國內數百家公司前十大股東,未來將對各公司董監改選不具任何影響力。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