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7

只能監聽被告 通保法修法通過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未來只有偵、他字案,才能向法院聲請監聽,且一張監聽票只能監聽一人,而為避免誤聽或無效監聽,每十五天至少要完成一次報告,說明監聽情形,且從監聽聲請、核發、執行,到監聽資料保管、使用、銷毀等所有過程中的經辦、調閱及接觸者,皆須紀錄,由法院另立卷宗保管,以備事後查核。其次,若在監聽過程偶發他案之內容,亦不得做為證據,除非在七日內向法院另行聲請,未來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除了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而有需要時,檢察官能依職權調取通聯紀錄之外,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若違法將監聽資料挪做他用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修法後擴大可監聽的犯罪範圍,若涉違害經濟秩序重大者,及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的排放事業廢棄物、「森林法」的盜林,均可依法監聽。最後,為落實外部監督,修法後,立法院有權向法務部調閱相關資料,且能派員監督監聽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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