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7
奢侈稅修正草案,對於有「自用事實,無炒房意圖」者,視個案酌情裁量
俗稱「奢侈稅」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3年多來,發生兄弟因繼承土地交換持份出售,遭國稅局依民法認定,兄弟約定交換財產,視同為買賣;或夫妻離婚官司、法院強制移轉房屋所有權等等,皆因在兩年內出現買賣的行為,進而需繳納10%~15%的「奢侈稅」稅額等爭議之瑕疵存在。立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初審通過俗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依修正草案內容,除部分條文作文字修正外,大致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年限及稅率均維持現有的2年以及最高15%不變,範圍則擴大至非都市工業區土地,同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之豁免適用「奢侈稅」之條文,增列「非屬短期投機炒作,且經財政部同意者」,亦得豁免適用「奢侈稅」,未來立法院院會修法通過後並將溯及既往適用,避免前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引發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