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作背景廣告 智慧局:不涉侵權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針對部分建商未經同意便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於日前發出存證信函,表達未來使用101大樓外觀及名稱標誌當作商標用途可能要付費。智材局認為上開說法與法律規定有落差,於2006年2月13日舉行記者會,從商標權及著作權兩個層面說明法律規定。
商標權部分,智慧局表示,我國在2003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於2005年7月獲准註冊,是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在註冊之初,因為考量報章雜誌爭相報導,101大樓已經被社會大眾所熟知,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
惟自商標權合理使用層面解釋,若建商只是將101大樓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建地的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的機能,則應屬商標法中「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並非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不算是侵權。
然而,智慧局亦指出,台北101大樓為經註冊之立體商標,並申請玩具、化妝品、酒、百貨公司等類別之註冊。如果第三人未經同意生產販售這些商品或類似商品,並造成消費者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即可能涉及侵害101大樓的商標權。
在著作權法部分,由於「建築物」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之一,如果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不能利用。
同時,智慧局亦表示,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台北101大樓)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以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均未違反著作權法,所以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