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13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最低稅賦依據成本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擬訂,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列入最低稅賦之計算方式,個人需舉證證明相關交易價格與成本,並可減除六百萬元免稅額,再計算其中差價課20%最低稅賦。如投資人無法出示成本證明時,稅捐稽徵機關將直接依查到之交易價資料,按出售價格之75%,作為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課與最低稅賦。

  由於自今年起,納稅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均需向稅捐機關提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及其他足資證明交易價格之文件,其中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將是稅捐機關認定納稅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重要依據。財政部並表示以75%作為出售之所得課稅,係因財政部賦稅署以未分類證券及投資公司兩者之毛利率(分別為77%及71%)取折衷數,訂出75%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淨所得,25%為成本率,但如納稅人可以舉證,即以舉證資料個別辨認出售價格。至於去年年底前,高所得者大舉以作價入股方式提高未上市股票成本者,財政部表示目前仍係以交易日為判斷依據,是以交易日於94年底前者,原則上即得以新交易價格為成本,進而規避前半段之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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