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3

網拍菸酒商品當心重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出一則判決,認定個人於網路上促銷酒類商品且無加註任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規定。

  本案係一名陳姓網友於網路上拍賣含有酒精成分之鼠尾草飲料,遭台北市政府以違反菸酒管理法,處以新台幣十一萬元之罰鍰,陳姓網友不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姓網友主張菸酒管理法係以經常性反覆販賣菸酒之業者為規範對象,故其個人於網路上銷售酒類商品之行為並不受菸酒管理法之拘束,且菸酒管理法中亦無明文規定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進行酒類商品之販賣,縱京網路交易成功,買賣雙方仍會進一歩確認對方身份與資料,一旦發現對方係未成年,賣方仍可拒絕販售而取消該筆交易記錄;原處分機關則主張陳姓網友於網站上銷售之商品屬於酒類,不僅未標示警語,且於網路上載明「恕不面交」、「交貨方式採先付款再交貨」等,足見陳姓網友根本無法辨識購買者之年齡。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原處分機關之主張而駁回陳姓網友之訴。

  關於此案例,財政部國庫署官員指出,在網路上銷售酒類商品,不僅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1條關於酒類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及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之規定,倘未加註警語標示,亦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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