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6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規定,明訂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為敏感性個人資料,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限於(1)法律明文規定、(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及(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
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另外獨立列為專章,未來「沒收」可單獨宣告,不需要有主刑;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訂新法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本依照現行規定,沒收之範圍僅限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若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就無法沒收。經過此次修法明訂,除了犯罪行為人個人外,包含犯罪行為人以...
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對於雇主與員工間之「競業禁止」、「調動」及「最低服務年限」等進行規範。 新增訂之勞基法明確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如不符合以下要件,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
繼台日投資保障協定後,我國與日本之合作再度向前邁步。去年我國與日本經貿總額高達六百一十五億美元,日本為台灣第三大重要貿易夥伴,而我國亦為其第四大重要貿易夥伴,此次台日租稅協定之簽署,將有助投資環境更加健全發展。 簽署租稅協定後,得有效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並防杜逃稅,故得減輕投資者之所得稅負,並提升我國與日本間相互投資意願,提升雙方之企業競...
我國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7日新增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讓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由舊法規定的累計不得逾12年,延長為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104年11月11日配合上開就業服務法新增規定,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