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對於雇主與員工間之「競業禁止」、「調動」及「最低服務年限」等進行規範。 新增訂之勞基法明確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如不符合以下要件,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
繼台日投資保障協定後,我國與日本之合作再度向前邁步。去年我國與日本經貿總額高達六百一十五億美元,日本為台灣第三大重要貿易夥伴,而我國亦為其第四大重要貿易夥伴,此次台日租稅協定之簽署,將有助投資環境更加健全發展。 簽署租稅協定後,得有效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並防杜逃稅,故得減輕投資者之所得稅負,並提升我國與日本間相互投資意願,提升雙方之企業競...
我國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7日新增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讓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由舊法規定的累計不得逾12年,延長為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104年11月11日配合上開就業服務法新增規定,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藥事法修正案,這次藥事法修法的重點包括: 第一、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增訂藥事法第6條之1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藥商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申報系統,並訂定相關子法規。 第二、建立必要藥品供應不足的通報機制:增訂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
行政院於104年11月6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改部分在於將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至第一順位,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並按其債權比例清償。同時將退休金與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合計給付6個月的平均工資。並將墊償基金的雇主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