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作成釋字第724號解釋,認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自103年8月1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內政部於95年6...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明定加班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南區...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於今年7月10日應邀至金融研訓院演講,演講題目為「金融監理與金融創新之發展前瞻」,針對金融業當前重要議題,提出政府政策的因應之道。 王副主委首先指出,這是一個法規鬆綁、開放的時代,針對金融業當前重要議題,政府提出股市振興方案,鼓勵金融業者布局亞洲,並因應網路時代,鼓勵金融機構透過網路,以更多數位化的方式提供服務、進行...
為提升私募投信基金之操作彈性,並協助國內投信業者發展私募基金業務,金管會宣布開放國內投信可募集發行投資黃金、礦產、石油、黃豆、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的私募基金。未來投信發行的私募基金,可投資連結黃金等現貨商品,但限該基金淨資產40%。不過,該私募基金投資現貨商品有關的有價證券,例如私募基金再去投資國外的黃金基金,則從目前限淨資產40%,放寬到...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5日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下稱水污法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提高罰鍰上限、明訂追繳不法利益、增訂蓄意繞流排放及違法排放廢(污)水之刑責、增加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等。 水污法草案第40條提高違反放流水標準排放廢(污)水之罰鍰上限,將現行60萬元提高為2000萬元;水污法草案第65-2條則明訂得追繳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