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103年9月4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該草案具體開放之三大業務,包括:(一)准許業者可開辦線上儲值服務,每戶儲值、匯款上限 是新台幣3萬元;(二)提供離線商務模式(Online To Offline, O2O)線下實質交易服務,讓業者可做虛實整合;(三)開放P2P無實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用以節稅時,其列報扣抵之金額應以「土地之取得成本(即實際支付金額)」為準,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導致高所得者藉由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等此種市價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之特性,大量購買並捐贈給政府後,再以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用以規避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較重之稅負,造...
社團法人台灣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前於99年間起訴,指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怠於管理中信商銀等16家銀行,以財富管理為名,募集、發行包括雷曼兄弟等所售之連動債,造成投資人損失,主張金管會應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賠償2億餘元,且各銀行應依證券交易法、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託業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連帶負...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作成釋字第724號解釋,認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自103年8月1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內政部於95年6...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明定加班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