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2010年2月10日於秉持「深耕台灣、連結全球」之基本政策下,並確保我國「技術領先、投資優先」之大原則下,開放部分對大陸投資之禁止類項目,並調整部分項目之禁止範圍及審查原則。 其中,由禁止類改為一般類之項目包括農業及製造業之部分項目;服務業中屬「金融中介業」之「銀行業」、「信託服務業」、「金融租賃業」、「創業投資業」,及「第二類電...
證券交易法於民國96年新修正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明訂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惟實務上,不少公司以轉投資公司指派董監事方式,而使代表人同時兼具轉投資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身分,舉例而...
金管會於99年1月29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0980071394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申請成為QFII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上市有價證券之申報規範」,未來我國投信業者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成為合格境外投資機構(QFII),增加投資額度或變更資金用途,投信業者向中國證監會送件後,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增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將來保險業大股東須符合一定標準,外界預料,包括南山人壽及大都會人壽等外商公司出售案,都將受影響。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保險法修正案,未來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達10%以上者須申報,持股15%以上者則須事先申請核准。修正案並明確定義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
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計畫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明訂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時,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有效,易言之,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由於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