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16日生效,18日起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QDII)將可投入台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月15日晚間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除設定來台投資總額限制,且對特定類股亦設有投資限制,不是所有上市櫃股票都能獲得QDII資金挹注。總額限制 全體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
「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備忘錄」(下稱MOU)即將於2010年1月16日生效,根據該MOU第7點,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機構同意對於證券期貨業經營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並於核准後告知對方。 根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下稱往來許可辦法)第9條至第11條規定,擬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業者不實地謊報產地,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9年1月1日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對於店家所販售散裝食品之原產地與品名標示進行規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98年3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452號函公告9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即將於今年1月16日生效,其中規定開放兩岸兩岸銀行業者將可相互設點經營業務,實質展開金融交流。 詳言之,若台灣銀行業者已赴陸設立代表處滿兩年,即可升格為子、分行,而大陸銀行業者也可來台投資或成立分支機構。我國關於准許大陸銀行業者來台設點規範部分,主管機關表示不排除比照外商銀行,可以直接設立分行,不必先設...
立法院已於98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66條條文,此乃行政訴訟新制從89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包含:訴訟管轄酌採「以被就原」原則、簡易程序放寬案件適用之訴訟金額、訴訟費用溢收返還、第三人聲請閱卷改由合議庭裁定、損害賠償額得由法院自行心證認定及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等新措施,希望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