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98年4月23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將開放中國配偶在台灣的工作、繼承及請領勞保給付等權利。 依現行規定中國配偶須經過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階段,才能在台工作。修正草案將刪除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的工作門檻,未來只要進入「依親居留」階段即享有就業權。此外,目前中國配偶繼承遺產依法不得逾新台幣兩...
依據內政部消息,有關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而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
過去民眾要成立公司營業,都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消防、營建、賦稅等政府單位在發給登記證前會先「聯合預審」,檢視民眾申請是否完全合法,確定後就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但自從經濟部商業司2009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後,雖然民眾開公司登記手續變簡便,但以往聯合預審制度也取消,結果導致公司已經成立運作後,才因遭檢舉或發生事故,而發現有...
行政院98年5月12日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辦事處許可辦法」二項法規,對第三地來台的陸資企業給予定義,將門檻訂為30%,若持股30%以下,仍需依台灣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斷陸籍股東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對於具敏感身分的投資人,經濟部原提案「投資人為大陸地區國務院部委機構及軍方直屬企業,主管機關得限...
立法院於今年(民國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修正後條文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