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會於98年5月27日決議,對於中華電信公司申報擬與神腦國際公司結合乙案,因認定對於對市場競爭程度不致產生實質減損效果,故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該案是由於中華電信公司打算提高對神腦國際公司持股比率由31.5%提高至40.8%,如此一來,中華電信公司將持有神腦國際公司超過30%之股份,並控制神腦國際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繼承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而修正後之新法所採繼承限定責任,亦是我國所獨創,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之世紀...
為了配合「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以及和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接軌,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恐怖行動的定義,且擴大資助恐怖行動罪的範圍。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資助恐怖行動罪,中華民國人民不分國境內外,只要洗錢或資助恐怖行動,都將受罰。洗錢防制法第11條修...
立法院於98年4月23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將開放中國配偶在台灣的工作、繼承及請領勞保給付等權利。 依現行規定中國配偶須經過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階段,才能在台工作。修正草案將刪除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的工作門檻,未來只要進入「依親居留」階段即享有就業權。此外,目前中國配偶繼承遺產依法不得逾新台幣兩...
依據內政部消息,有關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而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