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1條之2修正案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將「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負擔舉證責任,以保障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及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人。 民法繼承編歷經多次修法後,將繼承制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金管會針對目前有些壽險公司之淨值為負,但仍繼續經營保險業之情形,認為應比照銀行法第44條、第44條之1以及第44條之2之規定增訂「立即糾正措施」。所謂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即為金融機構財務及業務惡化導致對存款人與債權人權益造成有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介入干預之機制。 現行保險法第149條...
所得稅制「婚姻懲罰」之說法將成為過去,財政部規劃自明年(民國103)年起,夫妻包括薪資、股利、執行業務等10大類所得,將可完全分開計稅。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101年1月20日):「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
立法院院會101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正式釐清「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的股份轉讓不受公司法197條限制,只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才受第197條轉讓二分之一以上持股,將喪當選資格之限制。 現行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
為鼓勵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宣布將鬆綁4大項投資限制,包括開放投資殯葬設施、提高投資社福事業持股比率、社福事業投資可包含軟硬體設施開發,及可專案承作無擔保放款。金管會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修正重點包...